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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23)

2016/2/18 14:25:0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下文是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http://kjzcwxb.soxsok.com/为大家准备的有关“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23)”,下文以《经济法基础》中票据的增加以及其适用范围分别来为大家进行讲述,想了解更多《经济法基础》内容敬请关注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票据的增加

  1.增加资格

  (1)一般情况下,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增加人的,票据增加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增加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增加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增加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增加人。

  (2)未记载增加日期的,出票日期为增加日期。

  (3)增加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增加”字样而另行签订增加合同或者增加条款的,不属于票据增加。

  3.增加责任

  (1)增加人应当与被增加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人为2人以上的,增加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增加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增加责任。(增加有效,条件无效)

  (4)增加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增加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总结: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增加附条件:增加有效,条件无效

  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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